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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让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您知道吗?不同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差别,今天,对此作了全面的整理,一起来看看吧。




一、购买的房屋


(一)购买新创建商住楼,自房屋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买房屋交易,自申请办理房屋权所有权迁移、变动登记,房产不动产属备案行政机关审签房屋所有权资格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新创建的房屋


(一)经营者建造的房屋,自完工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经营者授权委托建筑企业基本建设的房屋,从申请办理工程验收办理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三)经营者在申请办理工程验收办理手续前已应用或租赁、外借的新创建房屋,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税务总局地字第八号)


三、租赁的房屋


租赁、外借房地产,自交货租赁、外借房地产之次月起计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根据:《国税总局有关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要求的通告》(国税发〔2003〕89号)


四、融资租赁业务的房地产


融资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由承租方自融资租赁业务合同书承诺逐渐日的次月起按照房地产余值交纳房地产税。合同书未承诺逐渐日的,由承租方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按照房地产余值交纳房地产税。


政策根据:《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有关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难题的通告》(税务总局〔2009〕128号)


最后再附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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