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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天津市职业年金管理办法)

为完善本市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不断发展,保障职工权益,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可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相关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为使转制前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平稳衔接,可以在年金方案中设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从单位缴费中划出部分资金,作为本单位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补偿性缴费。



通知明确,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本市现有企业年金政策与《企业年金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企业年金办法》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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