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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服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是什么(工程类合同和服务类合同的区别)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内容指勘察人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勘察服务内容、勘察范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


勘察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承包人的勘察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承包人。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方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必须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而且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


(三)订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时应约定的内容


1.勘察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的勘察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设计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依据


2.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1)本工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3)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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