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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部新法来了!关于资源税你知道多少?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关键点】:资源税立法

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表决,正式通过了资源税法,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会议指出,资源税法在2020年的9月1日正式实施,话不多说,我们财务人员可以学习一下了。

此次通过的资源税法较之废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有什么不同之处?

1. 资源税法对征收期限进行了简并

了解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财务人员应该对原规定的纳税期限有所耳闻,原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还需要由主管的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进行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10日内申报纳税。暂行条例中的时间过于的繁琐,加重了财务人员申报税款的频次,和其他税种的申报期没有直接的衔接,很容易漏报税款导致缴纳滞纳金或罚款。

新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减轻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这个服务理念发挥的淋漓尽致。

2. 资源税法对于税目和税率进行了规范

暂行条例中对于资源税的税目不是特别的明朗,并且相应的征税税率也只是比例区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使用税率,只是设置了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其他金属矿5个税目,然后在这5个税目下设置了一些子目。

而资源税法中进行了正列举,由中央层面列举了30多种主要资源的品目,将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进行了逐一的列明,其中品目没有涉及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再具体规定。对于税率还是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相结合,明确规定幅度税率的具体适用税率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送给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3. 水资源改革的有关规定纳入税法的条款

早在2016年,河北省开征水资源试点工作——采取了“费改税”的方式。从2017年12月份开始,试点工作扩大到了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涉及的是缺水比较严重的地区。根据之前的实施情况来看,总体征收还是比较的顺利的。而此次资源税税法中规定征收水资源的,将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进一步明确了水资源的试点问题。

此外,资源税法还规定了国务院可以决定自资源税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开展水资源征收试点,并报送全国人大进行备案。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的状况、取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并且每平方米取用水量平均税率不超过10元。

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某一般纳税人卖盐场6月外购工业液体盐1000吨,取得增值税发票,当月进行抵扣,每吨含增值税价款56.5元,液体盐资源税税额是4元/吨。该卖盐场又将液体盐加工成了固体盐250吨,每吨的含税售价为452元,固体盐使用资源税税额为30元/吨。相关的参考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46000(56.5/1.13*1000-4000)

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0 (56.5/1.13*1000*13%)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000 (4*1000)

贷:银行存款 56500 (56.5*1000)

计提固体盐应缴纳的资源税:

借:税金及附加 7500 (30*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7500

当月应该缴纳的资源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3500(7500-4000)

贷:银行存款3500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资源税额是准予抵扣的。

通过上述的讲解,大家是否对资源税又有了深一步的了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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