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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个人所得税算法(青海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子女教育、大病、房贷房租、养老……


这些费用如何抵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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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哪些?


明确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办法》指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共有9章32条,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扣除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怎么扣?


1


子女教育


《办法》规定,纳税人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2


继续教育


《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发生的支出,其中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每月400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





3


大病医疗


《办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由纳税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可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4


住房贷款利息


《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5


住房租金


《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资料来源:新华社)


6


赡养老人


《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扣除;属于非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其中每人分摊的扣除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同时明确,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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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表格最重要!


随着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条件清晰之后, 一个最为实际的问题就是纳税人具体需要怎么做才能真正享受扣税?


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首次明确了纳税人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简单来说,就是税务总局告诉你实操中怎么来实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来少缴个税。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纳税人应该尽早熟悉相关规定,从而做出最优的扣除安排,实现最大程度的节税。


第一步:


明确自己能够享受哪些个税扣除


这次个人所得税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只有满足相关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专项附加扣除,这意味着你的起征点将高于5000元每月,缴更少的个税,因此第一步需要纳税人自己下功夫,了解自己到底能够享受哪些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步:


填写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格


当你理解了自己符合哪些专项附加扣除之后,你需要填写税务总局制定的《扣除信息表》,这样税务局通过这张表才能了解你到底需要享受哪些扣除,然后予以扣除。



这张表除了你的基本个人信息之外,主要是上述6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指导,来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具体专项附加扣除个人信息。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因此填写《扣除信息表》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关键一步。


你可以从税务总局网站等渠道获得这张《扣除信息表》,如果对《扣除信息表》填写有疑问,可以咨询单位财务人员或当地税务局。


第三步:


将信息表交给单位或者税务局


你填好 《扣除信息表》之后,可以直接交给你所在的单位,单位财务人员会把表格的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这样确保你能实际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


由于2019年1月1日起,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正式实施。因此这个月纳税人应该尽早填好《扣除信息表》,交给自己的单位,以便在2019年1月能够实际享受相关扣除。


由于单位财务人员并不了解职工具体情况,而且工作繁杂,因此纳税人自己要主动向单位提供《扣除信息表》,确保自己2019年1月能够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减税。





由于《扣除信息表》涉及个人婚姻、子女、父母、住房等诸多敏感信息,如果纳税人不愿意将这些信息透露给单位,可以在2020年3月年度汇算清缴时,把这些信息直接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实现扣税。这样做可以确保个人私人信息的保密,但是不能及时享受到扣税。


由于专项附加扣除建立在充分相信纳税人诚信的基础上,因此采取申报即扣税的原则。但纳税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保存至少5年,以备税务机关日后抽查。


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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