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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吗)

按新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是否需要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问题描述:


新的租赁准则在初始计量时,要通过折现同时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在随后期间直线法折旧。


但是税法的规定没有改,在实务操作中,是否意味着现在租赁一确认,就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递延所得税?




彭怀文解答:


新租赁准则的最大变化,就是对于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了。


对于承租人,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都需要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


虽然会计科目发生了变化,但是基本上还是跟旧租赁准则中承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差不多。


一、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初始费用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付租赁费中包含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


2、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租赁期间实际支付租赁费: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4、租赁期间实际支付租赁费同时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租赁期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二、税务处理


对于租赁中的承租人税务处理,税务上还是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租赁费按照直线法在租赁期间分摊并税前扣除。


融资租赁,租赁费不得直接税前扣除,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折旧方法是直线法。


因此,无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基本上都是采用直线法,租赁期间前后各期间的税前扣除金额是一致的。


三、税款差异分析以及递延所得税问题


会计上确认的“财务费用”在税前不得扣除,税务上确认为经营租赁的“试用期资产”折旧费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税务上确认为融资租赁的“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可以按规定扣除。


由于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融资费用,会导致前期分摊较多,后期分摊较少。


无论会计上和税务上采用何种办法,在整个租赁期间内,会计上计入损益的金额和税务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在总体上是相等的,但是会计上各期间金额不一致,前期金额大后期金额小,税务上是各期间金额相等。


因此,就会出现会计上前期进入损益的金额大于税前扣除金额,后期会计计入损益的金额小于税前扣除金额。


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前期是纳税调增,后期是纳税调减。


纳税调增,意味着就需要多交税,但是由于是暂时性差异后期纳税调减后就可以少交(抵减)。


由于暂时性多交的税款后期可以抵减,因此应确认为一项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以,执行新租赁准则后,在租赁期间纳税调增的期间,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不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也不是租赁开始日一次性就全部确认,而是随着纳税调增逐步确认的(后期随着纳税调减逐步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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