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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效力(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当代年轻人出社会的第一份焦虑是保险教会的。






首先,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我国《民法典》、《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基本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与保险利益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保险产品:


(一)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


(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


(三)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


(四)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


(五)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


(六)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


(七)“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


(八)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开发的保险产品不能是以上8类保险。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约定的保险事故必须是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禁止开发无实质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产品。





举几个例子:


1、恋爱险,即在购买该险种的指定时间段,投保人与指定被保险人建立正式恋爱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便可以获得实物或者现金补助。




2、防出轨险,即在投保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将获得相应赔偿。




3、扶老人险,即投保后,如果因扶老人而发生诉讼纠纷,投保人可获赔诉讼费用,并得到相关法律咨询等服务。字面意思,让你放心扶老人。




这几个例子中的保险产品都存在极大的风险。


因为这些保险产品中并不具有可保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不存在经济联系,或者该经济联系不为法律所承认。




比如恋爱险,投保人与是否建立恋爱关系或结婚关系之间属于社会关系的建立,并不存在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而保险产品是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的,一定要远离那些违背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其次,消费者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仔细看清保单告知事项以及免责条约。


绝大部分保单都有着冗长的合同条款,消费者很容易偷懒不细看,最后陷入利益纠纷。


再者,购买保险产品一定要综合考虑自身需求、目的,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保险产品。在购买保险之后,仔细核对并保存保单。




希望大家不要盲目跟风购买保险产品,避免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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