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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临时工工资请示(关于解决临时工工资的请示)

我们都知道公司招聘用人都需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享受相应社会权益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实际用工中也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很多公司采用聘请“临时工”、“短期工”“季节工”等方式来满足一定的劳务需求,从而降低劳务成本,提高劳务效益。




那涉及到这类灵活劳务需求的出工人员就面临工作环境不稳定无保障,个体权益处于灰色地带申诉无门,浅薄的法律意识造成很多农民兄弟维权就只知道举条幅,去闹事......那么对于这些临时职工的社会权益,用工方需要为其缴纳吗?他们的社会劳动保障又该如何妥善解决呢?



第一,我们要知道现行法律上已经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了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的规定: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所谓的“临时工”!那么讨论公司是否需要给“临时工”缴纳社保,其实是个伪命题。但是在现行的劳动法体系中还有一个法律概念与“临时工”很相似——“非全日制用工”。那么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呢?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全日制用工,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劳动时间,也就是义务劳动时间,超过这一时间的工作即视为额外劳动,用工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累计工时每周超24小时就应该属于全日制用工。


《劳动法》第二条中“劳动者”其范围是很广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也包括了临时工。因此,正式工也好,临时工也罢,只要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时间,凡正式工享有的权益,临时工也均应享有。《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是指的这样一种。劳务派遣工跟所谓的我们习惯称的临时工还不完全一样。





二、现行劳动合同法目前涵盖的用工形式有哪些?


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时间不同


2、协议形式不同


3、解除合同的后果不同


4、缴纳保险不同5、工资支付周期不同



三、如果公司已经聘请了“临时工”,类似非全日制用工,那么需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或者只缴纳工伤保险呢?


这其实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的,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所谓任职或者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都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如果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该享受同等待遇,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第二种情形: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比如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搬运货物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



第三种情形:被劳务公司进行派遣的员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则相应派遣过去的员工社保当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如果用工单位并没有把劳务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而只是支付了劳务中介费用,则相应劳务员工的社保应当由用工单位缴纳。目前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先约定后法定主义。



四、若临时工通过第三方灵活用工结算平台的用工信息找到了用工单位去出工,其却在工作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这类意外是属于平台责任还是用工企业责任还是灵活就业者自担责任呢?




举个例子:假如A在灵活用工结算平台--工联宝上找到B企业去做临时工,去的过程中意外猝死了或者到了工地,上了几天班,在走的路上意外猝死了,那这类不属于用工场地发生的意外猝死事件是要用工企业赔还是由第三方平台赔还是灵活就业者自己购买意外险承担呢?




国家目前在鼓励灵活就业,却没有倡导灵活用工,对于非劳务派遣的灵活就业者没有明确的法规权益出来。除了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目前有主体说明外,其它作为独立劳务输出者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是找不到明确的责任主体来提供保障的。



因此基于建筑业灵活用工特性,在此也希望国家能够尽早出台规范非劳务派遣工自主劳务输出的保障机制,让企业敢于灵活用工,让普通人也愿意灵活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让第三方平台也能放手经营,不再担心经营发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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