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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哪家公司办理商标买卖的(深圳商标注册服务中心)

褚军与深圳市乐有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公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担保




案号(2017)粤03民初1641号


申请人褚军


被申请人深圳市乐有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律所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初1641公司号


当事人信卖的息


申请人:褚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霖,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哪家:深圳市乐有家控股集团有限商标注册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8栋东侧3楼302-1。法定代表人:杜艳花。被申请人: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8栋东侧3楼302-2。法定代表人:杜艳花。被申请人:深圳市乐有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陆泽。


审理经过


申请人褚办理军诉被申请人深圳市乐有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网络科技有商标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褚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深圳市乐有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褚军为财产保全提供其名下的足额财产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买卖判结果


1、查封申请人褚军名下位于李沧区路号号楼2单元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99号)、位于李沧区中路号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1521号)深圳。


2、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商标乐有商标注册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600万元为限。本裁服务中心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哪家。


审判员及陪审员服务中心


审判长蒋筱熙审判员王媛媛审判员兰办理诗文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逸楠(兼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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