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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构成滥用(土地出让金奖励返还给开发商是否违法)

河南2名官员


因明知会议纪要违法仍执行,


被判滥用职权罪


这是国内首起因执行违法“会议纪要”


被判滥用职权罪的案例。





前几天,外逃十六年、涉嫌滥用职权罪的


“红通”人员胡玉兴回国投案





裁判规则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意行使职权造成巨大国家直接经济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叶际仁滥用职权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随意行使权力,授予不合格主体建设、用地资格,造成巨大的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4年第2期》(总期139号)




2.责任民警明知某娱乐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火灾的,构成滥用职权罪——许宗强滥用职权案


案例要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某娱乐场所违规经营并存在安全隐患,却因收受贿赂不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本应被取缔的娱乐场所长期非法经营,以致发生重大火灾,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号:(2009)榕刑终字第1033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油价补贴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连金华玩忽职守、受贿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对船证不符的渔船不能发放油价补贴,却违规将油价补贴发给购买者,致使不该领取油价补贴的人员领取了油价补贴,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号:(2010)柘刑初字第2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错误履行职权,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并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案例要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利,不正确履行职权,违规将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号:(2011)刑二复3512150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2辑》(2013年第3辑)




学者观点


1.问: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滥用职权的认定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的行为。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一般职务权限,不仅包括法定的职务权限,而且包括根据惯例、基于国情等形成的职务权限。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外观上为行使职权,实质上是违法、不当的行为,或者抽象地看是行使职权,具体地考察却为违法、不当的行为。所以,滥用职权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摘自《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第1093页)


2.




滥用职权行为的具体情形


“职权”,是指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职务的范围和权力一般由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具体的规定。“滥用”,则是指超越限定的范围或者胡乱、随意地使用(权力)。刑法中“滥用职权”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情形:


一是不认真地运用权力,即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在其职务范围内随便、随意或者马虎地行使权力;


二是过度地运用权力,即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超越职务范围去行使权力,或者在职务范围内超越权力运用的前提、条件(如时间、地点、对象等)、程序、内容等要求而行使权力。


上述两种情形均属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前者是不认真地履行职责,后者则是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因而滥用职权在客观上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至于滥用职权行为的表现形式,需结合具体案件确定。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2月2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矿山安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1) 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 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4)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1) 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5)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6)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摘自《刑法罪名精释(下)》(第四版),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年版第1080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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