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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租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给个人租房交个税吗)







实务中,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宿舍的情况很常见。抛出单位两是否个问题:


1、此部分房租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



首先我们看第一个问题,首先我个税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个人所得税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另外,我们看一下广州税务的具体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租房发〔2009〕148号)缴纳,六、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交并入职工当期工交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给考的,应按照企业每给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


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


这种观点总结来说:“企业为什么给员工租房子免费住,那是因为基于“任职或受雇”的前提,因此免费住房子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利益所租房得,因此此部分员工房租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缴纳是否个人所得税。“


上面的观点也不宜简单套用。比如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大多情况下金额都不可量化到每个人身上 。从实操上来说,员工在宿舍住与不住,房间大小很难界定核算。


笔者观点:实务中,如果房为租是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宜个人认为是员工所得;否则,应该并入员工工资个人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给高管个人单独租赁住房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呢?根据总局官网答疑,问:“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单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我们提出的两个问题有没有矛盾呢?其实并不矛盾,第一个问吗题,单个税位租房提供给员工使用的为情形,这是界定为是不是员工所得的吗定性。而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缴纳房租金,是员工自己花钱租房扣除的情员工形,如果员工没有支付房租,根据总局官网的答疑,是不能税前扣个人所得税除住房租金这个专项附加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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