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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中监事会问题(公司法关于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修订)

公司治理有几个模式。 “英美外部治理模式”,顾名思义,这个治理(监督)主要靠外部监督机制,也就是没有监事(监事会),主要由外部董事以及主要由外部董事构成的董事会设置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履行监督职能。另外一个模式是“德日内部治理模式”,也是顾名思义,治理以内部监督为主,既有董事会,也有监事会。中国公司法后发,多方借鉴,意图汇集不同治理模式的优点,发展出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中国模式”,在头牌云集的上市公司群体中建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双元监督模式),在非上市公司中则依赖监事(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一元监督模式);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很多的权力(权利)。


公司法权威刘俊海先生对监事会制度如此定位:“监事会制度旨在强化监事会对董事会与管理层的监督,实现第三只眼对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制衡,进而提升公司经营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但是,他也实事求是(不得不)说(承认)制度设计理念往往会在实践中化为泡影


想法非常好,现实很骨感。众所周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被称为“花瓶”、“不懂不独”,对这个批评敢于挺身而出辩驳的人寥寥无几。监事会发挥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还赶不上独立董事。“当前的监事会形同虚设,尤其在民营企业里面,监事会完全就是一个花瓶”。这可是超级大碗江平先生讲的啊。江平先生还指出,在亚洲的兄弟先发国家日本和韩国,也同样存在监事会不敢监督、形同虚设的问题;尤其是韩国的企业,由公司职工担任的监事们不敢监督董事会。


有人认为,这个修改会使得中国公司治理面临重大变革,也就是可以选择一元治理模式。但是我认为做得还不够彻底,淡出的不够彻底;无视失败的现实,硬捣糨糊。修法思路应该是:要么干脆废除这个制度,如果不好意思废除,就应该大步伐淡出,另寻出路(例如强化小股东的权利、职工和工会的监督权等)。


1、大部分有限公司都是人合,股东会和董事会甚至管理层开会都是那几个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几乎可以预计就是形同虚设,形式上的东西而已。审计委员会没有公司法授予的权力(权利),去监督谁啊?明摆着就是扯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也可以从形式上轻而易举得做到。独 立董事尚且是花瓶,低一个层次的非执行董事干脆就只负责签字吧。非执行董事,我找几个不在公司任职的亲朋好友来干不行吗?


明明是实质上在局部废除了监事制度,还非要在形式上展示有所谓的一元监督机制。


2、股东结构简单的小型企业,例如夫妻开办的公司等,法律完全可以不强制要求设置监事,变成一个自由选项。道理与可以不强制设置董事会一样。形式上好看实质上没用。小组织,搞出来那么多有名无实的职位有什么必要,成本效益比较法就不用说了。如果股东感到自己投资的这个公司有必要加强监督,可以自主判断和选择是否需要设立监事(监事会),法律没必要强制要求。


给你们(股东)自由,如果再实践几年,大数据一统计,如果没有几个新设公司还设置监事(监事会),下一次立法修订就彻底废了这个监事制度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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