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一
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种?
答复
1、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参考:
根据青岛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按税源照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查帐征税。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登记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疑问二
自然人股权转让纳税前置是什么意思?有何法律依据?
答复
也就是自然人股权转让之前查帐需要取得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必须的完税凭证。税源
参考1: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参考2:
2020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规定: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个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参考3: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8〕4号)规定:
一、关于法人股权转让税源管理
对企业法人持有的股权发生转让、赠与、继承、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税源管控通过“股个人权转让及变更信息”等涉税信息共享工作实施,即工商部门将办理登记的法人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名称、地址、变更前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后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日期等信息,通过“青岛市财源建设信息平台”实时传送税务部门,为税必须务部公司门征管提供支持。
二、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更,应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公司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完税凭证)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管理工作配合
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配合,全面做好涉税信息共享股权转让,发挥信息使用效益。同时,要认真做好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程序的宣传,杜绝“搭车核税”等问题,提高办事效率,为股权交易提供青岛优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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