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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有不明劳务报酬收入怎么办(劳务报酬的税率表)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不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劳务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个人所得税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税率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收入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表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政策解读:








1.未针对不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政策针对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若税收洼地上以公司制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该类公司并不在此政策要求的查账征收范畴。




2.未针对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政策针对的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若注册在税收洼地上的独资合伙企业并不表持有有权益性投资,则不受此政策规范。即,该政策解决了以将其他收入(如综合所得)转变为权益收入以避税的问题,但没有解决其他收的入(如综合所得)转变为经营收入以避税的问题。但不劳务排除政策当局将非以财产、货物为基础的经营性收入(如咨询、代理等服务)视为劳务收入,汇入综合所得,以切断“薇娅”模式。




3.公告规定了追溯原则。该公告规定2022年1月1日之前已持报酬有权益性投资独资合伙企业,也规定要查账征收,按此规范意旨,在此之前已取得的核定征收待遇,就此作废。




4.责任不明,风险不小。该公告规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但未具体指明税收征管报酬法哪一条。按税法规则,未依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62条,最高10000元罚款。但在税务人员时有混淆税率不明报告义务和纳税义务的执法环境下,在避税与逃税边界模糊时常按逃税认定的时代背景下,不按该公告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存在较大的偷逃税法律责任风险。




5.此公告精神有依据,也有些争议。依据是,目前的核定征收政策是针对经营所收入得,故对权益性投资不视为独资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而视为投资行为,不准许核定征收。争议在于,有的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就是投资,或具体企业的经营活动比重很大、持有权益投资比重很小,此等情况个人所得税下完全否定核定征收,有矫枉过正之嫌。




6.权益性投资的概念争议和模式创新存在较大余地。公告中列举的股权、股票、怎么办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典型的权益性投资,但在金融创新方兴未艾、虚拟财产有价值不断实化的时代,通过合约和交易怎么办结构设计将权益性投资做成非权益性投资甚至是经营活动的余地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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