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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让渡资产使用权(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因让渡期间不再)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2-01-1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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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时常会涉及到资金占用,有些符合免增值税条件,这种情况可翻阅笔者《股东无息贷款税会处理案例解析》、《集团企业无偿占用资金免增值税条件及无偿占用风险》等文章。




如果企业存在多个股东,这时候进行资金拆借一般会收取利息,否则某些股东会觉得被占了便宜。以下问题是某财务人员咨询的关于员工借款问题,实际本问题适用的范围要更广,不仅局限于员工个人。




请问:员工向公司借款,公司向员工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要交增值税?




员工向公司借款,用于与开展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事项,属于公司对外进行了财务资助。以下从税会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会计方面




本业务实质上属于企业让渡了一定期间的资金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有两个可供选择的核算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是公司的非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了让渡资产使用权,但本案例的资产比较特殊属于货币资金,而不是通常的房屋、机器设备,或者商标使用权等等。




根据《民法典》关于货币资金的规定资金是一经借贷即占有,资金随着流转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为资金是一般等价物,不像其他资产是特定物。所以,这里将资金类比于其他资产的让渡使用权也似乎不是很恰当。




另外,资金借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也不是企业必然涉及的,属于一种偶发行为。综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似乎不算太合理。




财务费用: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因借款发生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将收到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可能会更恰当一些。




(二)税务方面




以上仅是会计处理上的探讨,这些都不影响增值税的缴纳,而且本业务也没有可争议之处。签订,或者不签订借款合同,都属于一份本金固定,利息固定的贷款业务,企业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于这些属于营改增之前的非增值税业务,一般企业财务人员接触不多,往往漏计提增值税,这种现象在实务中还是比较普遍,也埋下了税务隐患。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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