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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个体户不交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汇算:这些项目你都可以在汇算时扣除!你都扣了吗?


个体工商户


01 工资薪金支出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户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02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个人所得税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扣除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发生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个人所得税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试点地区(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自2018年5月1日起,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其缴纳的限额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扣除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个体户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以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






03 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不交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限额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不交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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