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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双定户免税政策(个体工商户免税10万)




3月6日,浙江发出《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于即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围绕推动复工复产、优化准入服务、补助返程路费、保障复工复产防疫物资、实行税收减免、降低用电用气用水费用、减免社保费用、减免房租等十六个方面,制定了详细的帮扶举措,为个体工商户纾困下“及时雨”。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专门就个体户复工复产做出了重要指示。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六部委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政府做好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帮扶工作。




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统计数据,全省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为467.9万免税户,带动就业人口超千万,在繁荣市场、丰富人民生活、保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受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都受到较大冲击,目前全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率不足36%。




据了解,10万前期浙江各地各部门密集出台了针对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浙江省委省政府考虑到当前个体工商户面临房租水电成本高、流动资金压力大,防疫物资紧缺、招工用工返工难等情况,要求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等八部门第一时间召开政策会商会,并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政策意见,在进一步深化细化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指导意见、充分结合前期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广泛吸收各地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牵头起草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意见后进行完善、送审后正式成文。




《意见》在六部委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基础上,新增了以下内容:




•“补助返程路费”。《意见》第三条明确:自发文之日起至3月31日前,通过铁路、客运汽车方式自行返浙的个体工商户,返程车票费用地方可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延长对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检验检测费用优惠。《意见》第九条明确:自疫情结束之后至2021年2月9日,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鼓励上述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盈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提高个体工商户信贷审批效率。《意见》十二条明确对受疫情影响且符合信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资金链紧张的个体工商户,要多途径探索免抵押纯信用低利率的流动资金支持。




•鼓励减免贷款利息。《意见》第十条明确鼓励金融政策机构对因疫情被列入负面清单导致一个月以上未正常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合理减免疫情歇业期间贷款利息。




•新增鼓励减免网络费用。《意见》第十四条明确鼓励移动、联政策通、电信等基础电信企业为受疫情影响未正常开业且使用网络费用较多的产业园、网吧等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或优惠网络使用费。




在六部委《指导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的条款是:在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免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双定户的税收减免规定。《若双定户干意见》第五条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征收率从3%降至1%;对疫情期间实际停业但未能及时办理停业的双定户,先行免缴税款,后续补办停业手续个体;对受疫工商户情影响,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双定户,适当下调定额”。




此外,还有将《省委省政府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适用于企业的帮扶措施拓展至个体工商户的条款包括:


•明确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用水价格减免规定。《若干意见》第六条明确“10万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个体日止,降低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自202双定户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个体工工商户商户到户气价、免税水价统一下调10%,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更优惠的用气、用水价格。”。




•明确以单位方式参保个体工商户社保减免规定。《若干意见》第七条明确“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自2020年2月至6月(所属期,下同)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明确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规定。《若干意见》第八条明确“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视受疫情影响状况免收2020年2、3 月两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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