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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方租赁(如何认定是善意第三方)

近日,沙区110快处队民警接到警情:在井双路某公租房租赁纠纷。


事发地是一公租房租户家中,只见一男一女两人正在那儿,就租房谁是谁非问题引发纠纷。报警的是女租客胡某,称她是通过另外一个人租的房,还差几天到期,有租房协议为证,现被迫从外地回来,自称是房东的乐某开锁闯了进来,推门吓了自己一跳,还叫嚷着要自己马上搬走,这个房东她并不认识。事情听起来很蹊跷,让人有点云里雾里。



据了解。胡某之所以在乐某敲门时没有反应,原因她昨晚打了一通宵麻将,大白天正在补觉,民警提醒胡某,别太熬夜,对身体不好,敲门半天也不吱声,万一有什么特殊或紧急情况咋办,乐某进入也算符合情理,没有故意私闯之嫌,看来是一场误会。不久胡某老公张某赶到,对乐某私闯胡某房间,非常气愤,双方差点剑拔弩张,民警及时安抚,进行劝告和解释,并及时消除误会,提醒双方抓住主要矛盾,解决问题才是关键,这个公租房到底是如何被租出去了。


从胡某提供的租房协议来看,租金每月1千,押金1千,房子确实从中间人刘某手中租的,至于刘某和乐某间怎么回事不清楚。弄清了事情的原委,民警告知乐某,公租房被转租,违反了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乐某虽然表示不知情,但是作为租赁的胡某,属于善意第三方,其相对合法取得的租赁权,应得到保护,乐某不得随意侵权剥夺,问题的关键是要找到中间人刘某。通过民警耐心协调,双方很快达成和解,由于租期马上到期,张某同意在能找到刘某的情况下,要回押金后正常搬出,若期间找不到刘某,无法要回押金,张某要求房东乐某再延期1个月租期,期满后搬出,乐某同意,问题暂时得到解决。


鉴于有人利用公租房私自转租,存在违反相关规定问题,民警及时将当事双方移交辖区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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