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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法律依据(经营租赁和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率)


开篇之前,我们先来看一道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这里的“其他个人”,到底指的是啥呢,我们再来看看相应的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所以,筹划要点来了!本条优惠政策适用的主体,既不是公司,也不是个人(因为税法中的“个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而是指的自然人。




为了便于大家强化记忆,沥呕君接下来列举一组示例:




情况A:林栋(个人)2021年4月出租一套写字楼,一次性收取12个月房租192万元,平均每月超过15万元。




情况B:林栋(个人)2021年4月出租一套写字楼,一次性收取12个月房租168万元,平均每月不足15万元。




情况C:林栋(个人)2021年3月出租一套写字楼,一次性收取12个月房租168万元,平均每月不足15万元。




情况D:林栋工作室(个体工商户)2021年4月出租一套写字楼,一次性收取12个月房租168万元,平均每月不足15万元。




情况E:林栋租房(公司)2021年4月出租一套写字楼,一次性收取12个月房租168万元,平均每月不足15万元。




根据我们前面所学的知识点,很容易得出结论:仅有情况B是免征增值税的,而其他三种情况之下,要么是金额不符,要么是主体不符,要么就是政策期限不符。




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一个问题:房地产企业对外出租物业时,让谁作为出租方更为合适呢?






从上可以看出,政策的中心思想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相应提升了额度标准,目的在于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容易享受到此条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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