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善意第三方合法占有的财产(对他人财产的善意占有是合法的占有)

转让机动车的,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的受让人,权利大于转让人的债权人,小于善意第三人


一、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举例说明


除非B遇到了真正的善意第三人C,那么B就得返还车辆给C了。真正的善意第三人C是这样的:1、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交付不知情;2、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3、已经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是说,在向一个当事人B交付,而另一个当事人C已经办理登记的情形,已经取得物的占有的权利人B不能对抗经过登记取得物权的善意的权利人C。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