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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答南都:先后开展多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南都讯实习生王玮 记者宋凌燕 发自北京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点名,中办、国办发文通报,包括3名副省级官员在内的上百名干部被问责,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的问题,曾在2017年引发广泛关注。

9月28日,在生态环境部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回答南都记者提问时谈到,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其中一个原因,是当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缩小了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十类禁止行为,只保留了其中三类。

“中央通报指出,地方在立法上‘放水’,在执行上放松,所以才导致祁连山国家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这是一个很深刻的教训,我们都记忆犹新。”别涛说。他表示,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先后开展多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目前生态环保工作实有规章80余部,行政规范性文件600余件。

9月28日,生态环境部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法规清理序幕,地方立法“放水”严重破坏祁连山生态环境

2016年前后,中央环保督察在祁连山国家级保护区内发现了诸多违法建设开发行为。经调查,一年后中央向社会公开通报祁连山自然保护区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其中,当地立法“放水”的问题被重点提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国务院公布施行的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类活动,而当年,《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将上述10类活动,缩减为禁止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3类。调查发现,甘肃的地方条例曾历经三次修改,部分规定始终与上位法不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甘肃条例所禁止的3类行为都是当时发生频次少、基本得到控制的事项,而其他7类恰恰是频繁发生且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的事项,比如违规开矿、违法违章建设、偷排偷放等。

祁连山南麓,盛开的油菜花。 新华社发

别涛回忆,中央通报指出“地方在立法上‘放水’,在执行上放松”,是一个深刻的教训,从那时起,生态环保法规清理工作加快了步伐。

201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明确提出了一项工作要求,“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要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发了一个通知,提出了做好清理工作的明确要求。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

集中发布四批废止修改规章文件的决定

别涛介绍,近年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司法部有关法律法规清理的要求,生态环境部先后开展多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018年进行法规清理之后,生态环境部先后集中发布了四批废止和修改部分生态环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2018年5月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预示着出台15年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此外,该决定还废止了有关排污收费的1件规章和27件规范性文件。

别涛表示,2016-2017年全国人大制定了环保税法,在环保税法制定之前执行的是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费改为环保税,过去关于排污收费一系列规章文件规则程序,当然要清理、要废止。

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对部分规章作出了废止、修改等处分。此次决定废止了5件规章,修改10件规章。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废止的规章《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出台于1983年,是四批废止的规章中最早出台的条例。此外,该决定还对原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1月10日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

2021年1月4日出台的《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废止了2件规章、26件规范性文件,此外还修改3件规章。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废止的26件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时间从1996年延续到2016年,时间跨越整20年。其中《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予以废止。该文件曾规定,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始施行。在法律和相关政策都明确“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大背景下,2021年1月4日,生态环境部21号令公布《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废止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及6件规范性文件。

中国目前共16部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自2018年以来,5部法律被修订,均属于污染防治领域。其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修订次数最多,达到5次。在生态保护与区域流域保护方面,各新增两部法律。

而中国现行的生态环境行政法规共有32件,其中16件曾被修订,达到一半。2018年后,生态环境部门修订了5件法规,出台了2部管理条例,分别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与《地下水管理条例》。

司长解答法规清理六大标准,下一步将注重源头建设

开展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有哪些考虑?清理的标准和重点是什么?别涛解释,法规清理一般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或者上位法已经做了调整修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没有及时调整。

第二,不符合机构改革的精神和部门的“三定”职责规定。他指出,机构职责在变,名称在变,但过去一些文件中,执法主体对象都还没有变,表现出不适应。

第三,不符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规定,比如不适当地创设了一些许可审批事项、收费事项或者证明事项等,应做调整。

第四,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要求。

第五,已经被新发的文件所替代,实际上不再执行的。

第六,其他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别涛称,要证明“我爸是我爸”这种事情听着可笑,但在实际中是存在的。“我们修改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央精神做了调整和废止。”

别涛表示,目前生态环境部实有规章80余部、行政规范性文件600余件。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继续做好清理、废止和修改工作;同时也会注重源头建设,加强制修订环节的合法合规审查,确保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并适时开展清理,对于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精神和改革发展要求的,要及时废止、修改,保障政令统一、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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