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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银行收款账户的开户行(手机银行转账要填写收款人开户行)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昆明“中益信”案信息登记核实工作说明


问题一:“中益信”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信息登记核实的主要目的是核定被告人吴某春、谢某一、谢某二、刘某超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在“昆明中益信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融资平台中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范围、受损总额及具体损失金额,为案款发还提供基础数据。登记核实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人民法院开发的线上信息登记核实平台,采集其本人接收案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及手机号码等信息,核对系统平台记载的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等内容。


问题二:集资参与人在线上就能完成所有的信息登记核实流程吗?


答:线上登记平台已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系统设计亦最大限度实现简明、清晰,便于操作。同时,人民法院制作了系统操作视频和图示教程,进行直观、清晰地指引。除由代理人代理或本人已死亡等特殊情形外,其他集资参与人均可在线上便捷地完成所有信息登记核实流程。请集资参与人在注册前认真查看,积极参加登记核实。如确有操作困难,可在可信任的家属、朋友等人员指导、辅助下完成操作。


问题三:人民法院如何确保进行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的线上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答:自集资参与人注册、登记开始,信息登记核实平台将同步对操作人员进行人脸识别核对,对信息登记核实操作过程重要节点抓取图像、录音录像;进行信息核实的集资参与人登记核实前务必确保电脑或手机前置摄像头正常开启,并通过提前准备好相应证件,按照系统提示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


问题四:人民法院如何确保集资参与人的信息安全?


答:人民法院已对所收集的信息采取了严格的防护措施,采用了足以确保信息正确及安全的方式操作,集资参与人所提供的信息仅限于“中益信”案资金清退发还工作使用,足以确保信息安全。


问题五:有人认为登记核实确认就等于同意自己是非法集资人,权益会得不到保障,是这样吗?


答:本次登记核实仅限于对集资参与人的身份信息、金额、账号及联络信息的真实性确认,方便人民法院尽早完成案款发还,保障集资参与人群体合法权益。集资参与人应当及时登记。


问题六:集资参与人未参加本次信息登记核实是否会影响到案款的发还?


答:确认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接收清退资金所需的银行账号信息、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及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准确无误等信息是案款发还的基本条件。因此,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登记的,司法机关将无法发还款项。为了确保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实现,请积极参与本次信息登记核实。


问题七:集资参与人领取的利息为什么要从损失金额中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司法机关在核定集资参与人损失时,应将集资参与人已领取的分红、利息等从未还本金中扣除。


问题八:登记核实过程中,集资参与人对金额提出的疑义会如何处理?


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案核实的金额信息主要是集资参与人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集资参与人银行账户金额,不包含利息。集资参与人对上述金额有疑义的,由本人按照系统提示明确具体疑义、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将对疑义进行审核,并通过系统告知审核结果。为确保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问题九:登记核实过程中,对所登记的接收案款的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为切实保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避免他人获取集资参与人信息后恶意参加登记核实,除继承权利人外,接收案款的账户必须是集资参与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若集资参与人为个人,可提供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户状态正常的I类借记卡银行账户;集资参与人为企业(含其他机构),可提供境内银行的账户状态正常的对公账户。同时,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要求,II类账户有每天累计1万元、每年累计20万元的转账金额限制,III类账户转账额度限制更严格,为避免后续资金发还失败,请确保接收案款的账户为状态正常的Ⅰ类账户。集资参与人可到就近银行网点查询账户状态,如账户类型为非Ⅰ类账户,请自行向开户银行申请升级;如账户状态为挂失、冻结、睡眠等异常状态,请及时处理,保证账户状态正常。特别提醒:本系统无法自动判别登记的银行账户的卡类型、账户种类等情况,请您务必按要求自行确认后准确填写,否则可能导致案款发还失败或发还后取现失败。


问题十:能否委托代理人代为登记?委托代理人的,应如何登记?


答:为确保信息登记核实准确,最大限度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尽可能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信息登记核实。如确需委托代理人的,请根据系统提示,将相关证明材料在系统指定上传区域拍照上传,进行身份及法律关系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后续登记核实。代理人应提供集资参与人本人银行账号,以供发还。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中完成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


问题十一:集资参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如何进行登记?


答:集资参与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登记核实。法定代理人应按照系统提示,在系统中拍照上传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的材料,经核实确认后,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在系统中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法定代理人应提供集资参与人本人银行账号,以供发还。


问题十二: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应如何进行登记?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应如何登记?


答: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继承权利人应按照系统提示,在系统中拍照上传本人身份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核实确认后,在系统中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经核实确认的继承权利人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号,以供发还。


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各继承权利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核实,并提供相关公证文书。公证书中应当载明被推选登记人具有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中完成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并注明接收案款的银行账号。


如未能协商确定,人民法院将以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中第一个进行登记的继承权利人为登记人,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发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登记人在信息登记核实平台完成登记并接收案款,不代表人民法院对财产归属的认定。


问题十三:集资参与人为企业的,应如何进行登记?


答:集资参与人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登记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根据系统提示拍照上传相关材料,录入信息完成身份确认后,继续进行后续的信息登记核实。企业委托代理人登记的,应由代理人按照系统提示,在系统中拍照上传前款材料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核实身份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由代理人在系统中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中完成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


无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进行登记还是企业委托代理人登记,均应提供企业银行对公账号,以供发还。


问题十四:集资参与人为企业,已被注销的,应如何进行登记?


答:作为集资参与人的企业已被注销的,由该企业的权利继受人进行登记核实。


权利继受人为自然人的,应准备本人身份证、原企业注销证明、证明继受原企业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审核。经核实确认的权利继受人按照提示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号,以供发还。


权利继受人为企业的,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原企业注销证明、证明继受原企业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审核。经核实确认的权利继受人按照提示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提供其企业银行对公账号,以供发还。


以上两种情形,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具有下列权限:(1)代为提交前款列明的证明材料并代为办理法律关系核实手续的权利;(2)身份审核通过后,如还需由代理人代为完成后续登记核实的,则代理人还应具有代为完成后续信息登记核实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


权利继受人为多人的,各权利继受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核实,并提供相关公证文书。公证书中应当载明被推选登记人具有代为完成信息登记核实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并注明接收案款的银行账号。


问题十五:非“昆明中益信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融资平台注册人员提出其为实际出资人、权益受让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只认可在“昆明中益信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融资平台注册过的人员为集资参与人,并向受损的集资参与人发还案款。如非交易平台注册人认为其是实际出资人的,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有关人员主张自己受让了“昆明中益信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融资平台权益的,因权利受让关系需要另行通过法律程序审核确定,本案信息登记核实工作中无权处理,主张人应与原集资参与人自行协商解决。


问题十六:信息登记核实完成后,案款什么时候进行发还?


答:登记核实工作结束后,人民法院将依据已经登记核实的数据及时推进案款发还工作。具体时间以人民法院发布的清退发还公告为准。


问题十七:对集资参与人还有什么建议?


答: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是本案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集资参与人权益实现有重要作用。集资参与人务必积极参加登记核实,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核实的,人民法院将视为怠于行使权利,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本案已归集到案的资金无法发还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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