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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 内幕交易罪(黄光裕案件是怎么回事)


另据北京商报报道,黄光裕入狱服刑后获得过两次减刑机会。第一次减刑是在2012年,当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刑减字第2608号”刑事裁定,对黄光裕减刑10个月。第二次减刑是在2016年,当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中刑减字第1634号刑事裁定书,对黄光裕减刑11个月。黄光裕共获减刑21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16日止。


被假释之前,黄光裕已服刑11年多。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那么,什么样的犯罪分子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不过,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此外,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假释需要走怎样的程序?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刑法第七十九条是对减刑程序的规定,即,“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也就是说,假释需要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报请,由法院作出裁定。


假释出狱并不等于完全获得自由,是有考验期的。


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而对黄光裕的假释考验期限至2021年2月16日止,刚好是他减刑后刑期截止的时间。


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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