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房屋租赁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租赁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不清楚的人很难去界定这最后时按照月均算还是按照一次总收款项来看。


像某物业公司,将房子租给一家企业,已经签订30年长期合同,且已经预收了全部租金,那么这种情况情况下问题就来了,立马缴税or交付使用后再收税?



给大家看看相关条例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意上面粗体字部分,实际上就是,根据你的一次性收入,你是可以分别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当然了,你要是有钱心大,也可以就计算一次性的。


有没有这样的老板?给我多来两位呗?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