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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务行政复议案例(税务争议案件的复议审理由司法机关进行)

众所周知,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必须依法进行。但在实际的征拆案件中,却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违法行为。针对这些违法行为,法律不仅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负有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职责,同时,还赋予了老百姓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提起查处申请的权利,以此来监督征收部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当被征收人对不明身份人员的违法征拆行为向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提起查处申请时,常常得不到书面回复。此时,该如何应对?这里,邓青锋督导律师团队将通过一则复议案例为大家解答疑惑。



【基本案情】

当事人均为某县某村村民,其在该村的承包地被非法流转,且部分土地已被用于建设商品房。因该建设行为涉嫌未合法办理农转非审批手续,当事人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提起查处申请,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不明人员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县政府给予书面回复。令人失望的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签收查处材料的60日后,并未给予当事人书面回复。


在本团队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立即针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处理答复的行为,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当事人的查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最终,县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查处结果,并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了调查处理回复,当事人的权益得以维护。



【法律要点】

由申请人启动查处程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书面答复是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有之义。


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4.3第一款、5.1第(1)项规定,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是发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的重要依据。因此,举报信件是启动违法线索核查的情形之一。


针对查处,各地会有不同的规定,需要结合地方规定进行个案分析,具体到本案中,《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进行了违法线索核查以及立案查处工作,但未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将履职情况和查处处理结果向申请人答复。行政机关答复与否显然属于判断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有之义。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因此,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在申请人书面启动查处程序并明确要求查处机关给予书面处理结果的前提下,查处机关更应该给予书面回复,这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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