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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直属企业劳务派遣怎么样(直接派遣到国企的劳务派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各地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纷纷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相关工作,做好退役军人各项权益的保障。


今天军路结合各地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的相关解读,重点对退役军人的编制与待遇保障问题进行梳理。供战友们参考!


一、关于编制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地方人事制度和企事业单位用人、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入,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在编制保障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此外,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


PS:对于“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如何理解,地方上报后是否追加行政编制,是全部给还是按照一定比例给。


经中央编办三司研究,现答复如下:中发[2007]8号文对于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的原则和程序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这个文件精神执行。目前我司没有接到追加行政编制的指示。


二、关于待遇保障


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等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义务,国有企业应当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使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按照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应当与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签订不低于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国有企业应当确保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享受本企业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另外,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于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不得随意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在机构撤销、转隶和合并时,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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