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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代码(天津市税务局地址邮政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四稽处〔2021〕553号


天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0***82382)


我局于2019年3月6日至2021年8月30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虽然存续期较长,但2016年9月变更法人后,于2017年1、4月期间集中开票,又于2017年5月变更法人后走逃;与上下游企业资金往来情况异常,即进即出无沉淀,存在大额交易无资金往来的现象;取得的进项发票全部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经检查核实该公司不符合正常企业构成要件,没有真实经营行为,认定为假企业。社保信息虽然显示有参保记录,但经证据综合研判不支持真实企业经营特点,不影响对假企业的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码15898731-15898732,15898734-15898735,17998304-17998308;发票代码1200164130,发票号码00922042-00922046。发票金额合计1275085.41元,税额合计216764.47元,价税合计1491849.88元。


二、 处理决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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