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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6号公告)


  1.什么是复合配料


  2.什么是复合配料的展开标示


  复合配料的展开标示:是指在配料表中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一一列出,即在配料表中标示出复合配料的各原始配料。


  展开标示的形式:GB 7718-2011第4.1.3.1.3条“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3.配料表中复合配料豁免“展开标示”的情形


  当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4.配料表中复合配料必须“展开标示”的情形


  (1)当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的加入量大于等于食品总量的25%时,无论该复合配料有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必须标示该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2)当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无论其加入量为多少,都必须展开标示。


  5.必须“展开标示”的情形下,复合配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是否需要展开?


  GB7718-2011实施指南在对7718第4.1.3.1.3条释义中明确,“本条不要求展开复合配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企业可自愿标示”。


  6.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对上述情况进行标示:


  (1)不合并标示: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包括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2)合并标示: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排列顺序应在将同一配料合并计算后,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7.需要特殊注意的其他情形


  (1)复合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


  标示复合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豁免标示: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纳在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在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示。


  2)必须标示: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2)复合配料中含有菌种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中对食品中菌种的标示要求如下:


  食品伙伴网建议: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菌种,若存在于上述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中的,则应当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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