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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滞纳金(欠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如何处理)


瑞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瑞昌人防办)在向瑞昌市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伟房产公司)征收其应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时,仅收缴部分,大部分余款一直未征收。为此,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瑞昌检察院)对瑞昌人防办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近日,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瑞昌人防办未依法完全征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行为违法,责令其一个月内,对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以及相关滞纳金费用依法完全征收。这是九江市首例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行政公益诉讼。


事情起因


地产商欠缴102万异地建设费瑞昌人防办一直未追缴


瑞昌检察院诉称:2015年,由鸿伟房产公司开发瑞昌市码头镇“长春新区”建设项目启动。2015年7月30日,该项目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5年8月24日,瑞昌人防办决定,该项目不适合修建人防工程,应由建人防地下室改为缴纳易地建设费185.10486万元。同日,鸿伟房产公司向瑞昌人防办书面承诺,2015年11月30日前缴纳该笔易地建设费。2016年2月3日,鸿伟房产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83.01万元,余款102.09486万元一直未缴纳,瑞昌人防办也未对上述余款进行追缴。


瑞昌检察院认为,瑞昌人防办本应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却未履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于2017年11月8日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瑞昌人防办及时追缴费用。


2017年12月8日,瑞昌人防办回复,其已于2017年11月15日向鸿伟房产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但此后,瑞昌人防办并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追缴所欠的易地建设费。


提起诉讼


瑞昌检察院告瑞昌人防办怠于履行职责


记者看到,瑞昌人防办的这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上写道:将对鸿伟房产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该项目审批时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85.10486万元,已缴纳83.01万元,还应缴102.09486万元。未按时缴纳的,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瑞昌检察院认为,瑞昌人防办未采取有效措施征缴易地建设费,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属于怠于履行职责行为。2018年4月12日,瑞昌检察院对瑞昌人防办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确认瑞昌人防办对鸿伟房产公司拖欠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依法完全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判令瑞昌人防办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缴鸿伟房产公司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相关滞纳金费用。


法院审核


国家利益处于受损状态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永修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永修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拒不纠正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本案中,永修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瑞昌人防办对鸿伟房产公司未缴纳易地建设费未依法完全履行职责,在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仍未对该笔费用进行足额征缴,使国家利益处于受到侵害的状态。瑞昌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立案条件。


一审判决


瑞昌人防办30日内追缴未缴清易地建设费及滞纳金


永修县人民法院2018年5月3日受理该案,10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瑞昌人防办作为人民防空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人民防空的工作职责,但其对鸿伟房产公司欠缴易地建设费行为却没有及时、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瑞昌人防办对鸿伟房产公司拖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依法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瑞昌人防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缴鸿伟房产公司未缴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相关滞纳金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瑞昌人防办负担。


有利杜绝不作为乱作为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于人防备战专用资金,作为主管部门的人防办,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易地建设费,损害了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对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职、依法行政,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积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此案中的被告瑞昌人防办,应深刻反思自己在此事中的未完全履职行为,开展整顿,纠正违法行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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