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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病假工资支付规定条例(山西省事业单位病假管理条例)


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汪忠律师表示:


单位的这种做法严重违规。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按照规定,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上述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认定员工生病,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为准(含公办和民办,不分医院等级)。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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