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从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
一类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
1680元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
16元
一类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二类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
1450元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
14元
二类适用地区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
1300元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
12.5元
三类适用地区为各县、各县级市、自治县。
本次调整的增幅为20%,主要考虑广西近年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及经济发展水平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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