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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

10月14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更新多则处罚公告。其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因贷款资金违规流入地产项目等原因被罚款100万元。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明市分行因贷款管理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贷款支付审核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支付房地产项目拍卖款两项违规被处罚款100万元;徐伟强因对上述违规负责,被予以警告处罚,并处罚款5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分别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明市分行与徐伟强做出上述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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