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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意义(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可以是哪些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财税(2018)54号及(2021)第6号规定,归纳以下三点: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3、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以上三点解读如下:


1. 企业如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应在新购入固定资产投入月份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强调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如2018年11月份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在2018年度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2018年12月份购入的固定资产就应在2019年度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2. 未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即在投入使用的月份次月所属年度没有选择一次性扣除的,则以后年度也不能再享受。如2018年11月份之前购入的资产没有在2018年使用一次性扣除政策,2018年汇算清缴已完成,该笔是不可以在2019年再改变使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


3.企业2018年之前购进固定资产已提部分折旧更不能在2019年及之后期间把剩余未提取的折旧一次性提完税前扣除。


4.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期间已经计提的折旧,一定要记得把所提的折旧冲回。如2018年5月份购进投入使用在2018年12月份改为使用一次性扣除政策,企业习惯了以购进的原值作为一次性扣除,要记得把2018年6月至12月份已计提的折旧冲回,不得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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