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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个体户综合所得税预扣预缴(湖南个体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下半年省下了810元”


新政策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按原来的政策这个月我的个税是135元,7月到12月原扣税有810元,按照新政策的话,现在全省下来了。”曹伟说,假设他个人月工资是9500元,下半年收入总计57000元,按照新政可以扣除累计减除费用60000元,所以下半年的工资不需要预扣个税,足足省下来810元。


汉科技术财务负责人刘女士则表示,公司今天也注意到这一新政,主要对今年新入职大学生有好处,使得他们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得到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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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对这一政策做了详细解读。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负责人告诉记者,以上面大学生小曹为例,2020年7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7月至当年12月时共可减除费用已达6万元。


负责人解释,由于小曹刚入职,收入通常不会太高,而新政使得其可减除费用较高,新入职人员在当月预扣预缴个税时,缴税额会相对较小甚至可能无需缴税。那么,其到手的工资现金较多,可以支配的空间就大一些。


负责人还介绍,如果按照过去的方法扣税,小曹当月可减除费用为5000元,7月至当年12月累计可减除费用为3万元(6个月×5000元/月)。由于当月可减除费用较少,因此其每月预扣预缴个税时,需要缴纳的个税也相对较多。


《公告》还明确提出,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税务总局方面也表示,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也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


还是以纳税人小曹为例,如2020年1月到8月份他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6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曹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 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据了解,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


另外《公告》也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对此税务总局方面举例解释,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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