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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受托加工企业账务处理(受托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财务上“受托加工物资”账务处理详细分析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物资。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费等。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当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金等。


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和监督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登记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等。委托加工物资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进行核算、其方法与库存商品相似。


概念简介

如果以计划成本核算,在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作


借:委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计划成本)


两者之间的差额进入到材料成本差异这个科目,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税金有消费税等除增值税以外的税金。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应视同材料购入结转采购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额。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


贷:委托加工物资


两者之间的差额进入到材料成本差异这个账户。


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企业 ,其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不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凡属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 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


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 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的,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记入"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


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 。


企业由于受工艺设备限制,有时需要把某些物资委托外单位加工制成另一种 性能和用途的物资,以满足经营的需要,例如将木材加工成木箱,生铁加工成铸件等。发往外单位加工的物资,虽暂时离开企业,但仍属于本企业的存货。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


1.加工耗用物资的实际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及往返的运杂费和保险费等;


3.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不可抵扣的增值税和应负担的消费税。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


记“委托加工物资”,


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借:记本科目,


贷:记“产品成本差异” 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


借:记本科目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


借:记本科目 (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


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


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记“原材料” 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


贷:记本科目,


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


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


贷:记“商品进销差价”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核算方法

分录处理


一、企业根据加工合同的规定,拨付给加工单位加工用原材料时,由供应部门根据加工合同,填制“委托加工 物资发料单”,经审核后,由仓库据以发料。发出物资时,根据发出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原材料”账户。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贷记“材料成本差异”账户。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二、支付加工费及税金 企业除按照加工费标准支付加工费外,还应按加工费的17%计算交纳增值税。 如果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还应计算交纳消费税。


(1)委托加工材料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


借: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委托加工物资收回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时,应由供应部门填制“委托加工物资收料单”,通知仓库据以收料。


(1)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2)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注意事项


第一,必须清楚“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结构:


该账户借方登记的是:领用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以及支付的税金(包括应负担的增值税)该账户贷方登记的是: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等。


《关于增值税税金的说明》:关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纳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及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第二,掌握在不同情况下所发生的消费税,在账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1 、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 、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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