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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配件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购入物品赠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每逢节日,企业也做了很多活动,今天来给大家说说,企业在做赠送活动中的账务处理与纳税筹划。







一、赠送附属产品


广东某学员提问说:我公司是生产销售大型设备的,销售合同中的经常会出现赠送各种配件等附属品,赠送是视同销售的,实际赠送的负数产品是包含在总价格里的打包销售。如果我们把合同中的赠送改为包括或包含是不是就不用视同销售了?或者有什么更好的建议?




共享财税实务回复: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请参考以下文件,如果把合同中的赠送改为包括或包含,那么总价款就在这两项产品之间按其公允价值分摊,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价格过低,他们会核定收入额计征税款。所以再分摊的时候价格要比进货价格相等或者高。建议企业在做活动时候或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尽量不要写赠送或者买送买赠等字眼,容易构成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国税函〔2008〕828号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二、满送外购产品


福建某学员:您好老师,请问我公司是制造化工产品公司,年底促销活动是采购金额达到一定额度送一台电视,购进时开的是增票,相关的费用我们进销售费用,这一部分是否要计提销项,那会计分录和交纳税如何处理?




共享财税实务回复:


赠送的电视需要计提销项税,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购进价格计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购进价格计算)


贷:库存商品



三、年末拜访客户


北京某学员: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建筑业,年末了为了跟客户搞好关系,为此购买了大量的礼品赠送客户,我该怎么处理呢?




共享财税实务回复:




全额进业务招待费,如果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项税转出。如果赠送给个人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则不需要。


1,个人所得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条款明确了个人获赠企业礼品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形,以及企业的代扣代缴义务。


同时,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资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本案例中,由于礼品支出属于业务招待费用,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是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记得再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纳税调整。


3,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第10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四、赠送积分


乌鲁木齐某学员:我公司在年末销售商品的时候按销售金额进行一定比例积分赠送,以后积分可以当现金消费,那么这个我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




共享财税实务回复: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递延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今后使用积分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对于消费积分的会计处理,国际处理办法,《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13条和第19条对于消费积分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两种方法:递延收入法和预计负债法。 两种方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收入确认时间不同。 当消费积分计划实质是预收账款行为时,则宜采用递延收入法;当消费积分计划实质是促销活动时,采用预计负债法较为合理。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指南》对企业积分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范。财会函〔2008〕60 号文规定,企业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物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者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也进行了说明,要求企业在进行积分销售时采用“递延收益法”确认收益,即企业在进行积分销售时应当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在本次销售实现收入和发放积分价值之间进行分配。首先将发放积分对应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企业的递延收益,其次将取得的价款扣除“递延收益”入账金额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的销售收入,最后待顾客使用积分进行消费时将递延收益转为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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