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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司代办工商注册(长沙工商代办哪个好)

90后女孩凡某在办理业务时,发现自己被登记为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长达4年,而她自己此前毫不知情!


图:视觉中国


2020年4月份,因工作原因,凡某在税务局开票时,发现自己被登记为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凡某立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这才找到了原因。在20工商注册16年9月5日,一个姓郭的女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设立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和两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登记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三家公司的登记资料显示,凡某分别出资120万元、80万元、120万元。此外,工商备案材料中有“凡某”的签名。《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代理人为郭某。数日后,上述三家公司登记成立,凡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名下有公司却不知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凡某代办遂将郭某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郭长沙某通过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工商注册影响;并赔偿其为维权而合理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调查差旅费等误工损失1000元,共计16000元。


庭审中,被告郭某陈述2016年其个人从事工商代办业务,系接哪个受案外人陈某某的委托代为办理涉案三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被告郭某还陈述,《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代办》、《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工商备案材料中“凡某”的签名系被告自哪个己签订。


原告凡某陈述其身份证被窃遗失,没有挂失,其没有在涉案三个公司上过班,与涉案三个公司没有关系。


开福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使用他人的姓名需征得被使用人的同意。


本案中,被告郭某在办理三家公司登记备案过程中,其提供的工商登记备案所需相关材料中载有“凡某”名字的签名,系被告郭某自行签名,并非凡某本人所签,故被告存在冒用原告姓名行为,侵好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主张系代办工商登记手续,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工商代办是受原告委托,故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原告要求被告通过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差旅费。本案中,虽然原告未提交交通费、住宿费票据,但考虑其往来郴州与长沙确实需要交通及住宿成本等,法院酌定其损失为好1000元。


关于律师费。该费用系原告为消除侵权影响而支出的维权成本,属原告合理损失,参照长沙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本案案情,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


一审判决被告郭某向原告凡某工商支付差旅费损失1 000长沙元、律师费5000元;被告郭某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凡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22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维权?


途径一: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


途径二:走诉讼程序


1、以作出登记决定的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公司讼解决。


2、以工商冒名的公司、公司股东或直接利害关系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途径公司三: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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