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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中个人境内包括(以下在个人外汇管理中属于境外个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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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麦子




为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2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下称“7号文”)。




7号文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下称“78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2号)同时废止。




7号文与已经同时废止的78号文比较,主要的不同之处




(一)




7号文针对通知中的一些认识模糊的关键词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明确。




(1)“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


(2)“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3)“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4)“境内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 (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5)“境内代理机构”是指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二)




7号文明确规定了一套完整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从外汇登记到变更注销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1)7号文规定,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等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2)7号文规定,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3)7 号文规定,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 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




(三)


7号文明确规定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以自有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应凭加盖了境内代理机构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等材料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手续。以人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由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四)


7号文删除和取消了78号文第六条关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还应由境内代理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在境外托管银行开立一个境外专用外汇账户”的规定和要求。也取消了78号文第三条关于“境内代理机构应委托一家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外银行,托管个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的全部境外资产”的要求。







(五)


7号文删除和取消了78号文第九条关于“个人不得直接从境外支付行权所需资金,从境内支付的行权所需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问答




问: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代理机构需到外汇局办理哪些手续?


答:境内代理机构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以下5项事项:


1.股权激励登记。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开始的三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年度购付汇额度申请。


3.登记变更。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发生变更后的三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登记注销,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5.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该纸质报表。




问:某境内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尚未上市,该境内公司是否能为其员工申请参与境外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目前外汇局仅受理已在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境外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问:针对某一个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境内的子公司可否分别至各自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第二条:“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因此,针对同一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只能由境内代理机构到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办理登记。




问:境外上市公司的代表处可否作为境内代理机构,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


答: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代表处并非独立的法人,可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不能作为境内代理机构。




问:境内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是否可作为境内代理机构?


答:汇综发[2007]78号文中规定,境内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作为境内代理机构,虽然汇发[2012]7号文中没有明确阐述,但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个人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公司工会,可以参照有关规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代理机构,并履行规定的相关义务。




问:在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时,需提交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该类材料有哪些形式?


答:此类证明材料原则上应当是境外上市公司所上市交易所的相关公告。除此之外,境外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等材料,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官方网站公告材料,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明材料。





问:股权激励计划中,某一参与企业的员工离职后是否可以继续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答: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参与主体必须是参与计划的境内公司的雇员。如果该名员工离职,应及时处置其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将资金调回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发放给该员工。




问:境外受托管理机构变更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重大变更发生后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相关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境内代理机构变更,境外受托管理机构变更等。




问:境内个人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项下取得的收益调回后是否能够结汇?


答:境内个人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调回的收益,根据参与计划的个人自身意愿,可以保留现汇,也可以选择结汇。


境内个人如选择保留现汇,则资金调回境内代理机构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由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户银行根据汇发[2012]7号文的要求,将现汇划转至境内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按照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境内个人如选择结汇,则资金调回境内代理机构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由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开户银行根据汇发[2012]7号文的要求,按境内代理机构指令将收益资金结汇后划至境内个人人民币账户,或划至境内代理机构人民币账户用于缴纳股权激励项下税款。




问:境内个人以自有外汇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资金调回后是否可以结汇?


答:境内个人以其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调回后对应本金部分应划回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不得由境内代理机构代为结汇。


境内个人通过境内代理机构统一购汇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调回后对应本金部分,由境内代理机构持汇发[2012]7号文规定的材料在银行统一为境内个人办理结汇,并将结汇所得资金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




问:境内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收入的税款应当如何划转?


答:原则上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后,应当划转至个人的账户;若需为境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允许境内代理机构将代扣代缴税费对应的资金结汇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人民币账户,以便向税务部门支付。




问:境内代理机构为境内个人汇出境外的投资本金及其在境外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留存境外用于在境外的支付、再投资等用途?


答:现阶段,境内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汇往境外的投资本金及其在境外产生的投资收益等变现后,均应汇往境内,不允许留存境外以及直接在境外使用。原则上应当在变现后的6个月内汇回境内。调回后的资金个人如需跨境使用,则按照现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即可。内代理机构人民币账户,以便向税务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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