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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四种行为)

这类垄断行为,每年都会考


我国《反垄断法》中具体列举了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四种垄断行为中,考查频率最高的为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与其他协同行为。


在法考中,关于垄断协议,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查:


(一)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

1.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一般而言,是由单一行业的经营者组成,具有非营利性和中介性,维护成员利益并代表本行业利益从事活动的社团法人。现实中有很多垄断协议是由某一行业协会组织达成的,这是《反垄断法》极力禁止的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类型

1.横向垄断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2.纵向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在法考中,关于垄断协议的类型的主要考查方式是判断构成何种垄断协议。两类垄断协议最显著的区别点是达成协议的主体不同。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也就是同行之间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是生产者与交易相对人,比如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达成的。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而是为某种公共利益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这种协同行为是合法的。


1.国内市场可豁免情形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国内市场可豁免的情况下,经营者必须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对外贸易可豁免情形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四)法律责任

根据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不同,责任的承担也有所不同:


1.经营者的责任:(1)达成 实施垄断协议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2)已达成,未实施的:可处50万以下的罚款;(3)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主要证据的:可酌情减、免对其处罚;(4)承诺采取措施消除垄断的:中止调查;履行承诺的:终止调查。


关于经营者责任,在法考中,我们要注意:第一,达成垄断协议,但是没有实施,也是可罚行为;第二,经营者承诺采取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可终止调查,这里的“中止”与“终止”要做到一一对应。


2.行业协会的责任:(1)行业协会章程涉及垄断,无效;(2)对行业协会,可处50万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行业协会的社团登记。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关于垄断协议的考点介绍,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如有问题可直接留言咨询,关注“中公法考网”了解更多法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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