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大叔到银行开户被拒绝(部分银行拒绝开户)

去银行办理过贷款业务的人都知道,目前各大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是非常严的,正常情况下只有那些自身条件比较好的人才能够从银行贷到款,比如收入比较高,流水比较大,甚至有担保才有可能借到钱。


如果是个人去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比较大,没有相关抵押物更是难上加难,普通人想要从银行借50万以下难度都比较大。


然而在吉林省德惠市却发生了一个奇葩的事情,有6位农民他们没有任何抵押物,银行流水也没有多少,但银行却非常乐意给他们发放贷款,而且额度相当大,其中4位农民兄弟每人贷了120万,另外2人每人贷了110万,6个人总共贷了700万


最关键是银行把贷款发放给这6位农民兄弟之后,马上就把钱转给了另一个人,结果反过来就要求6位农民兄弟偿还这些钱。



6位农民兄弟黑夜里被贷款700万。

刘长禄是吉林省德惠市一位农民,当地有一家企业叫隽氏公司,从2016年开始,刘长禄便在这家企业的车间里面干活,每个月工资只有3000多块钱。


2017年的一天,这家企业老板的叔叔隽某兴找到他,说要借用一下他和另外几名员工的身份证。


对于借用身份证,当时刘长禄曾经产生过质疑,就问为什么要借,隽某兴就表示要帮助银行转贷,钱发到银行卡上之后就会转出去,对刘长禄等人不会有什么影响。


对于转贷这种做法,刘长禄他们之前从没有听说过,所以根本没有意识到任何风险,他们只觉得隽某兴是企业老板的叔叔,所以碍于面子只能把身份证借给他使用。


2017年9月某一天,有银行工作人员到隽氏公司来,让刘长禄和另外5个员工签了多份文件,但这些文件有很多内容都是空的,再加上兼签署文件的时候是晚上,当时他们根本不知道这些文件是贷款合同,更不知道借了多少钱。


但签署完文件后不久他们才知道,他们签的这些文件包括向敦银村镇银行的经营贷款合同、个人担保合同(6人互相担保)。


在这些贷款合同当中,刘长禄等4人贷款金额120万元,其他2人贷款金额110万元,6人总共申请贷款700万元。


而且这些贷款申请流程非常快,前后只有两天时间就办理下来并放款。


2017年9月12日,这些贷款由银行打入6人名下的账户后,很快被以“委托电汇”的方式转至杜某名下,同日,杜某账户内以行内划转的方式向吉林通化海科农商行转款600万元,用于偿还隽氏公司贷款,剩余100万元被以现金方式支取。


对于这700万资金,刘长禄等人根本不知道钱已经打到个人账户上,更不知道钱被转走了,也不知道这个杜某到底是什么人,直到他们被银行起诉,才知道自己“被贷款”了。


而这些贷款资金在没有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之所以能够转出去,因为当初他们在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的时候,有一份文件就是“受托支付”,有了这份受托支付之后,即便当事人没有在电汇凭证当中签字,银行仍然可以代为签字,从而完成款项的转出。



110万贷款出现逾期,银行要求农民兄弟偿还贷款。

在刘长禄等人签署完这些贷款合同之后,他们并没有关注后续的事情,他们始终以为像隽某兴星所说的那样,不会有任何事情。


但是后来因为这些贷款没有能够完全正常偿还,其中于某所借的110万出现逾期,而这笔钱是由刘长禄多个人作出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10月21日,敦银村镇银行向于某、张某2、刘某在内的六人送达个人贷款催收函。


但是于某等人认为,这些贷款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且自己从未提取这些钱,对钱的用途也毫无知情,自己是被银行工作人员诱导签署相关文件,所以拒绝承担偿还责任。


三次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最后还是还了农民兄弟的清白。

在刘长禄等人拒绝承担偿还债务之后,敦银村镇银行将他们起诉到了法院,2019年7月11日,图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子华、被告刘长禄、被告张雪、被告李秀春、被告德惠市隽氏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图门敦银村镇银行与被告于某签订的经营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


但是敦银村镇银行留存的电汇凭证为复印件,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也未就该电汇行为系经于某本人同意提供其他证据,故不能认定原告已履行支付贷款义务;


其次,于某跟敦银村镇银行签署的合同中均未明确支付对象,无法认定敦银村镇银行已向借款人指定的支付对象或与商务合同相符的对象支付借款;


再一个,本案借款一直由案外人梁某、金某、珲春华镕工贸有限公司等进行偿还,于某未偿还。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敦银村镇银行在发放贷款当日,在未确定受托支付的支付对象,亦未得到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借款本金全部转给案外人杜某的行为,应视为原告未向借款人履行支付借款本金的义务,所以敦银村镇银行要求刘长禄等人承担担保责任,偿还银行欠款,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敦银村镇银行并不服,然后向延边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延边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认可了一审法院的部分认定事实。


但延边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图们敦银村镇银行与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合法有效。


另外,德惠市隽氏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刘某、张某2、李某2所签署的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另外,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借款人提供的收取贷款的账户,将约定的贷款1100000元打入了借款人的账户,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资金出借义务。


至于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委托出借人转移支付,受托人是否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受托义务,与本案借款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借款人认为出借人办理委托事项错误,导致其财产损失,可以向受托人另行主张。


最终延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99997.63元及利息100293.62元(截止到2019年10月11日止利息和罚息);并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99997.63元为本金基数,按照月利率11.25%承担债务利息;


三、被上诉人于某向图们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四、被上诉人刘某、张某2、李某2、德惠市隽氏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清偿)责任。



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刘长禄等人肯定不服气,毕竟这些贷款都是他们被别人诱导去办理的,钱自己没有用,到最后自己却要偿还这笔钱,而他们都是只是普通的农民,哪有那么多钱去偿还呢?


最后刘长禄等人向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1年3月,吉林省高院作出裁定,并做出了改判。


吉林省高院认为,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发放贷款应当进行贷款申请、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等流程,敦银村镇银行异地发放贷款,两日完成所有申请审批程序,借款人晚上签署空白合同等情形,明显不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及银行发放贷款的正常程序。


根据敦银村镇银行的陈述,借款人开户手续、转账手续系根据个人口头授权由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款项进入借款人账户后直接转给杜某。借款人对授权敦银村镇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杜某银行账户的事实予以否认。据此,敦银村镇银行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亦不符合银行交易习惯。


而且敦银村镇银行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对敦银村镇银行原法定代表人张胜立案调查。


另外,隽某柱作为隽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隽某兴是否为实际控制人的事实陈述自相矛盾,既不承认隽某兴是实际控制人,又对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等重大事项表述不清,前述交易环节明显违背常理。


最终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贷款审批、签署合同、发放贷款以及委托支付等环节,与各方陈述及原审查明事实不符,本案民事案件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


且公安机关已启动刑事侦查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敦银村镇银行的起诉目前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对于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判决,刘长露等人终于等到了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


为了表示对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的感激之情,2022年1月25日,刘长禄和另一位村民代表6位当事人向吉林省高院赠送了锦旗表示感谢:“感谢法官还我们清白!



不过看完这个事情之后,法院三次判决结果都不一样,还是有点出乎大家意料的,因为这个事情至始至终,其实就是农民兄弟被老板以及银行工作人员诱导签署借款合同。


自始至终这本来就是一个陷阱,但银行却反过来咬一口,这就有点让人气不过了。


大家都知道去银行申请贷款是非常难的,农民想去银行办理100万的贷款难上加难,但是奇怪的是,敦银村镇银行在审批贷款的时候,不看这些农民的资质,也不看抵押物,仅仅因为他们相互担保,再加上一个隽氏公司的担保,就给他们每人发放了110万或者120万贷款。


对于银行这种做法,明眼人都可以看得出来,这是银行跟这家企业合伙起来给6位农民兄弟设了一个坑。


可怜这6位农民兄弟在这家企业上班,身不由己,所以老板叫他们做什么,他们只能跟着做什么。


再加上这些农民兄弟本身的文化程度也不高,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对于所签署的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


可能在他们签署借款合同的时候,只是出于一种义气,甚至存在一种幻想:这次帮老板一次忙,说不定未来老板会给自己提高工资。


但是在这笔贷款出现逾期的时候,这家企业的老板却不承认这笔贷款跟自己有关,他既不承认隽某兴是这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但又没法说清600万贷款用于偿还另一家商业银行贷款的意图,前后相互矛盾。


好在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去判处个案件才还了6位农民兄弟一个清白,避免他们承担更大的损失,同时也避免他们被拉入征信黑名单。


在这也需要提醒大家,平时千万不要为了所谓的义气随便帮人办理贷款或者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你一旦在相关合同上签署文件之后,就代表着真实的意思,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总之,人心难测,不要用情感去办理一些可能潜在法律风险的事情,凡事都要站在法律的角度去解决,这样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