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处罚将在中国成为历史。7月20日,重磅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正式发布,明确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并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在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产科病房,护士在为新生儿抚触。新华社发
需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南都:《决定》取消了有数十年历史的社会抚养费,这是为何?
支振锋:我认为取消社会抚养费有三方面考虑。第一,过去中国的经济发展程度、资源承载能力,让我们体会到人口带来的压力。通过经济手段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公民的生育意愿有比较大的影响,抑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压力,历史上发挥了一定作用。现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种压力没那么大了,国家人口形势也发生重大变化,有了优化生育政策的基础。
第二,近十几年来,老龄化一直是学术界和社会关注的一大问题。从人口普查数据和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看,老龄化形势在加剧,这种情况下,也应该采取更加包容、友好的生育政策,缓解人口老龄化。
第三,从单独两孩和全面二孩的实施效果看,公民的生育意愿不强。现代人因为压力大、生活成本高、工作节奏快、公共服务不充分不均衡等问题,生孩子、养孩子、教育孩子存在很多困难。从全国看,超生的情况越来越少。这种情况下,社会抚养费不再适合现在的人口形势和人口政策,取消是非常正常的调整。
南都: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后,有哪些处罚规定需要清理和废止?
支振锋:现有的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需要废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未来也可能面临修改。各省区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也应修改。
社会抚养费执法必要性降低
南都:这是否意味着,未来将不处罚超生行为?
支振锋:对。我们国家人口基数大,可能会有一定数量的四孩,但目前整体生育意愿都不高,四孩或四孩以上比例可能非常少。同时,现在社会也希望国家尊重公民的生育自主权。我认为,这时候取消社会抚养费,既是应对当前人口形势变化,也是对社会呼吁的回应。
南都:我们注意到,“全面二孩”政策落地时,多地修改计生条例就已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可以说当时就已经意识到社会抚养费的必要性在降低吗?
支振锋: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但具体的执行标准,各省根据本地的人口形势、老龄化形势以及对人口压力的感知而有所调整。基于当地对未来发展的判断,在符合行政法规的基础上,社会抚养费的强度可以适当调整。有些省份对人口形势的前瞻性判断也带来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差异。
生育政策将更加友好包容
南都:《决定》还提到,要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这一表述释放什么信号?
支振锋:其内核与取消社会抚养费一致。按照“十四五”规划,以及中央政治局决定,未来的生育政策更加友好包容。可能有非常多的政策需要修改。比如,所有的生育限制措施都要取消,如社会抚养费、入户限制等,同时,党纪政纪处罚也应当取消。对于所有儿童,国家所有的公共服务都要同等提供。对于三孩或三孩以内的,应有鼓励、保障的福利性措施,如育儿假、普惠性托育机构等,减轻生育、养育的负担。具体怎么调整要看各地具体情况,但肯定要调整,未来可能有很多利好政策出台。
国家应帮助企业分担生育假成本
南都:《决定》要求严格落实产假和哺乳假等制度,可能采取哪些举措?
支振锋:对于公民的生育假、育儿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障情况好一些,不过因加班等原因,也存在父亲的生育假保障不到位,母亲生育假打折扣等情况。而对企业来说,因为“一个萝卜一个坑”,保障情况就没这么好。以后国家监管部门肯定会通过更严格的检查,督促落实生育假。
南都:如何减少生育假对企业正常运营带来的压力?
支振锋:很多政策是系统化的,不能单独讨论。企业有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保障职工的生育权,国家也应当通过税收、费用返还等政策和机制,帮助企业分担成本,鼓励企业保障员工生育权益。这些年我们的生育观念也在变化,生育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事,也是社会和国家的事,不仅家庭要承担,企业、社会、国家也要承担。
南都:如何减少生育对女性就业、社会融入的影响?
南都:有研究认为从事新业态、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女性的生育假保障情况较差,你怎么看?
支振锋:所谓的灵活就业,实际上是没有常规就业单位。这种情况下,国家应当担负一定责任,提供基础保障,严格落实生育保险,对按政策生育的,要有鼓励和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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