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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宝要赔抖音五百万,避风港原则已难成港湾

去年4月,聚美优品正式从纽交所退市并完成私有化,也让曾“我为自己代言”的董事长陈欧就此沉寂了下来,并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不过在从热搜榜中消失许久后,近日一则北京海淀法院的判决让其再次回到了风口浪尖。近日据相关媒体报道显示,陈欧在在街电之外的另一个创业项目刷宝,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非法获取抖音的短视频及用户评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北京海淀法院判决需向抖音赔付500万元。

显而易见,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刷宝这款APP显然是非法搬运了。在短视频这条赛道中,南抖音北快手是大家都知道的两大巨头,而获得了微信流量加持的微视也来势汹汹,而本案中的另一主角刷宝,则是一家在主打短视频 网赚的后继者,试图通过网赚这一来在这一行业实现弯道超车。


早在2018年,聚美优品就曾在自己App的发现页面新增了短视频功能,用户可以通过观看视频领取购物红包,并在消费时进行抵扣。而在2019年上线的刷宝,则可以看做是将聚美优品的短视频业务独立出来的新APP,并且在官方宣传中也表示,“这是一款看视频-做任务-领福利的趣味APP”。

打开刷宝APP,其首页与二屏与目前的头部平台几乎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而第三屏的种草社区则与小红书几乎无异,再加上通过看视频赚钱的模式与当初的趣头条太过相似,因此也难怪有网友称,刷宝是一个集合了抖音、小红书、趣头条的特色于一身的“缝合怪”。

然而在互联网世界中,“模仿”是巨头的特权,“创新”才是后继者的安身立命之本。在已经了快手与抖音两个头部平台横亘面前的情况下,刷宝选择了模仿这条路的同时,还使出了网赚这一“七伤拳”。网赚模式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平台方用一个较低的价格让用户贡献流量,再以较高的价格卖给广告平台赚差距,是通过卖用户的时间来挣钱。

既然如此,刷宝就需要让用户停留足够长的时间、看足够多的广告,为此其也设计了一个相当繁琐的变现路径。用户使用刷宝看视频后会获得“元宝”,而元宝不止会转化成可以提现的余额,还有相当的几率能够转化为用来打赏的刷宝钻,以此来延长用户的提现周期。而在设计好网赚模式后,刷宝还需要解决另一个问题,就是要有足够的内容让用户看。


刷宝与趣头条一样,主打的网赚模式都是一种试图给用户边娱乐边赚钱的体验,因此刷宝上的短视频内容就需要足够有趣,不然用娱乐来挣钱的基础就不存在了。可是作为一个后起之秀,刷宝需要在巨头的马太效应下拿到优秀内容,而且在并没有推出类似现金招募创作者激励计划的情况下,自然也就只能走上“搬运”的道路了,就是用友商的内容来满足自家用户。

在当下这个大数据时代,搬运这种行为其实是很容易被爬虫所探知的。当然,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搬运这种行为总是由某些很“热心”的用户来完成,而平台方则更多是采用了一种“民不举官不究”的策略,竞争对手通知自家平台有侵权内容就删,如果没有收到通知就视而不见。事实上相当多的平台都使用过这一被称之为“避风港”原则的策略,并且总是为自己这样辩解,“我们不可能实时监控平台发生的每一件事。”


所谓避风港原则,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 ,由“通知 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两部分组成。指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服务,如果由于其链接或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简而言之,就是互联网平台是可以无需为自家用户的行为负责,例如说微博就不需要为了目前陷入代孕弃养风波的女明星,在微博上的言行负责。

可以说避风港原则是互联网能够最终发展壮大,并得以改变世界的基础,而我国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吸收和立法,则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亦规定,“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次抖音与刷宝的诉讼中,抖音称刷宝APP中向公众提供非法抓取自抖音APP的短视频及用户评论,已取证的短视频数量就达到5万余条。而刷宝方面则表示涉案视频和评论均为用户上传,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其已将大部分涉案视频删除,余下1220条未删除视频所占比例较低,且具有合法来源,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从结果上来说,法院并没有采纳刷宝方面的说法。这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或许是因为避风港原则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被滥用,同时技术的发展导致避风港原则诞生的基础已经几乎不存在。过去很多企业使用“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的套路来对抗反侵权行为,也打击了原创内容的热情。


更为重要的是,当年催生避风港原则的现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当年美国能够通过DMCA的重要原因,就是其法院认为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通常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但在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后,技术的进步让事先进行内容审查变成了可能,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以深度学习及机器学习技术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成熟,让审核成为了各大互联网平台普遍采用的策略。

例如对于视频内容的审核,Facebook等平台已经实现了对整个视频进行逐一拆帧,然后用OCR文字识别检查字幕,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来分析具体内容;对于画面,则是图片识别;对于音频则使用将语音转文本,同时辅以音调识别。根据Facebook的说法,其系统只要判断视频的重合度达到4%以上,就会判定为侵权。


更加重要的是,这一套类似的审核系统并非是大厂专属。目前也有相当多的企业提供类似服务,使得初创企业即便没有能力自己做一套审核系统,但可以使用第三方的服务。因此在外界看来,这或许这就是法院判定刷宝的行为削弱了抖音的竞争优势,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

从互联网巨头陷入反垄断风波,到如今避风港原则已经不能成为互联网企业的港湾,其实我们都在慢慢地见证,所熟悉的世界正在一点点的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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