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股权转让的税收案例(股份转让税收如何缴税案例)


该案与《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纠纷再审申请案》( (2020)最高法行再171号)案由基本类似,但审判结果截然相反。后者原告经一审、二审败诉后,再审最终胜诉。最高院裁判全椒县政府对盛华公司所作财政返还之行政承诺有效,全椒县政府应按照所作承诺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十二禾EVMH:从最高院再审判例看税收返还约定的合同性质及诉讼时效 (toutiao.com))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发出国发〔2014〕62号《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议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同时,切实规范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出国发〔2015〕25号《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二、各地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执行;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和非税收入挂钩;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2015年10月28日,襄阳市政府对襄阳金融办下发《关于停止执行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我市减持优惠政策的批复》,要求停止执行《关于支持证券公司襄阳营业部吸引市内外客户在我市转让限售股实施奖励的意见(襄阳政办函【2012】4号)》、《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我市减持享受优惠政策专题会议纪要》等文件。此后,襄阳市政府即停止了限售股减持奖励兑付工作。任某某认为按被告襄阳市政府的奖励政策计算,还剩余12210651.66元奖励金至今未向其支付。为此,任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襄阳市政府与原告之间的行政允诺关系成立,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的财政奖励金。


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裁判任某某败诉。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襄阳市政府承诺对减持限售股给予奖励的行为性质;二是襄阳市政府承诺奖励的合法性。


关于问题一,襄阳市政府承诺对减持限售股给予奖励的行为性质。


一审法院:认定为涉及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引发的行政奖励纠纷,同时也出现了行政允诺的表述。


二审法院:予以了明确,襄阳市政府公开表明对在当地减持限售股的个人按照所缴纳个人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名为“奖励",实属行政允诺,任某某基于襄阳市政府的允诺在当地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实际获得部分兑付奖励,与襄阳市政府之间形成行政允诺法律关系。


再审法院:任某某基于襄阳市政府的允诺在当地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实际获得部分兑付奖励,与襄阳市政府之间形成行政允诺法律关系。


关于问题二,襄阳市政府承诺奖励的合法性问题。


对案涉襄阳市政府行政允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仍应依据襄阳市政府作出允诺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个人而言,就减持限售股所得纳税系法定义务。襄阳市政府允诺纳税人以政府财政支出形式对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给予奖励,且奖励标准与依法应缴纳的税款挂钩,事实上是对应纳税款的“先征后返",形成减轻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最终结果,变相减轻税负,损害了国家税制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襄阳市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允诺显然与前述税收法律规定相抵触,超出了自身法定权限范围也违背了转让限售股的征税目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