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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标准(湖北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近日,省政府印发通知,为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群体的税收标准负担,结合我省实际,提高残疾、孤老人湖北省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


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残疾人;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具体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湖北税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群体的税收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减免、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标准以下的,减征100%个人所得税;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减征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为长期。湖北省


  符合减征政策的残疾人包括:持有各级政策残联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各减免级减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个人所得税、伤残民兵民工证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湖北员证》的人员。


  孤老人员指由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残疾人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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