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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公司注册(乐山公司注册去哪里)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1—068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变更冻结或扣划四川金顶5,392,492元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为冻结或扣划四川金顶 1,402,400元银行存款。截止2020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41.4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1,418,824元。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朴素至纯与海亮金属签署的《关于四川金顶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已收到海亮金属支付的诉讼补偿款人民币1,402,400元,用于补偿公司根据上述《结案通知书》支付的相关款项。公司本次收到的上述诉讼补偿款,将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收到的补偿款预计将增加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净利润1,402,400元。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金顶”)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19)川11执178号《结案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2日,公司收到国际经贸仲裁委(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裁定四川金顶向申请执行人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0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021年7月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冻结或扣划四川金顶5,392,492元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为冻结或扣划四川金顶 1,402,400元银行存款。


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2016-032、040号,2018-038号,2019-021号,2020-010、035号,2021-004、036、048、059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结案通知书》的基本情况


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力公司”)、四川金顶:


乐山中院执行的迪力工程与四川金顶仲裁裁决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执复37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迪力工程的复议申请,维持乐山中院(2021)川11执异19号执行裁定。


乐山中院依据上述执行裁定,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金顶的银行存款1,418,824元(其中,本案案款1,402,400元、本案执行费16,424元)。由于迪力工程至今未向乐山中院提供《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致使无法支付给迪力工程本案案款1,402,400元,乐山中院已依法对该案款予以提存。至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收到《结案通知书》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素至纯”)与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金属”)签署的《关于四川金顶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详见公司临2017-046号公告)。公司已收到海亮金属支付的诉讼补偿款人民币1,402,400元,用于补偿公司根据上述《结案通知书》支付的相关款项。


公司本次收到的上述诉讼补偿款,将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收到的补偿款预计将增加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净利润1,402,400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备查文件:


1、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执178号《结案通知书》;


2、补偿款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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