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2月21日起,电子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税务局重庆、四国家川、宁波和深圳税务局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国家税,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国家税南、发票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国家南、西藏吉林省吉林省、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查询,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查询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福建、基本发票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纳福建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电子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