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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异常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一、何为异常凭证?


2、 何谓“异常凭证”。走逃(失联)企业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A、商贸企业购进、机关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B、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主管加工的;C、是出现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走逃企业出现3种情形,所开具发票可能被列入异常凭证,前两种是通过数据分析得出可能不具有真实业务,税控而后一种属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过程中。问题


3、“异常凭证”范围的扩大


除走逃失联企业外,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8号公告扩大了异常凭证范围:


(一)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防伪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以上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列入“异常凭证”管理: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使用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二、异常凭证是否属虚开发票?


“异常凭证”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违法、机关犯罪行为。根问题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三类行为属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技术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不符的发票。可见,虚开增值税专联系用发票有着明确的法律行为的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会被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达主管到一定金额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异常凭证”仅是一种出现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的税务征管手段。通常,由于上游存在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对该期间内发生业务并开具发票的下游企业发票认为可能虚开或其他违规情形,而要求下游企业将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转出给国家的一种临时措施,但该管理手段往往给下游合法经营的企业带来困扰。


但现实情况是,税务机关通常以涉嫌虚开增技术值税专用发票推送至受票方税务征管及稽查部门。



三、是否属善意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个过程中条件:一是购销双方有真实交易;二是销售方开具的是其所在省级地区的专用发票;三是全部发票票面信息与实际相符;四是无证据表明购货方对销售方非法获得专用发票的事实税务知情。显而易见系统,善意取得发票仅针对开票方以购买、借用或伪造手段获取发票的方式,不使用现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情况。


但实践中,税务联系机关常以善意防伪取得发票定性“异常凭证”受票方。



四、“异常凭证”的不利后果



1、根据国税总局76号公告可知:不得抵扣、进项税转出、不得退税、追究退税。


2、根据国税总异常局2税务019第38号公告,在原有规定上,增加了纳税信用A级纳税税控人处理政策。即: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系统未达到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一律不得抵扣、先转出、的不得退税。


3、 异常凭证影响纳税信用级别。




五、如何应对“异常凭证”的税务风险?


1、保持业务真实、流程完善。首要前提是与上游业务是真实的,其次尽量使合同、货物、发票、资金四使用流保持一致,出库单及运输凭证保存完整。


2、做好供应商风险分级管理及控制。供应商须分级管理,对纳税信用等级较低或较小规模企业做好风险管控,如付款前查看其纳税申报情况。


3、对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须及时沟通并申请核实。如自收到税务机关“异常凭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核实。


4、解除异常因素。与上游企业积极沟通,针对认定“异常凭证”的具体原因,要求上游供应商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5、民事诉讼向上游企业追偿。如因各种异常原因导致企业进项未能抵扣或转出,可向上游供应商提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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