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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撤销登记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


撤销登记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实施该次冒名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违法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撤销冒名登记按照受理、调查与公示、审核、告知、决定、送达、撤销、归档等程序办理。


已在登记机关完成身份核验等,不予受理撤销申请


征求意见稿指出,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五条体登记的,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进企业行身份核验。在安徽省行政区划内,被冒用人和登记机关不在同一个市、县行政区域,接到被冒用人反映的登记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被冒用人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进行现场身份核验。收到委托函的市场监督管理违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委托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委托协助请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征求意见稿规定四种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冒名登记的撤销申请情况,即企业名被冒用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没有亲自到场,或未能通过其他有效方式确认身份的;被冒用人申请的登记事项名单已在登记机关完成身份核验的;股权已办理出质登记,被法院冻结,或被公安、检察、监察等机关依法限制办理登记的;其他依法不予企业名受理的情形。


存在在登记时知情或事后默认等情况,将不予撤销登记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经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事实清楚的名单;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事实基本成立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撤销登记事项的;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对撤销登记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经查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时知情,或事后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管理记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冒名登记行为性质恶劣者,依法列失信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条

征求意见稿强调,登记机关应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信息录入虚假登记责征求意见任人数据库。根据《中华人民企业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法限制该征求意见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对冒名登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暂行办法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各级登记机关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严重移送公安机关。加强严重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推送撤销第五冒失信名登记相关数据,推进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的暂行办法解决。


该规定由安徽省市场监第五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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