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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行业营改增的税率是多少(软件行业增值税税率)

建筑行业营改增

销售额不包栝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软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册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④、⑤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行业,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 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X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增值税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再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多少。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的概念及内容)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①代为收取并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混凝土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 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预收款的当天(依据财税〔2017〕58号文件,本条从2017年7月1日起不再执行, 即不再视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是改为预缴税款)。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增值 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税率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以上规定在建安企业中具体表现为:


① 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的,收到工程款等款项的当天。


应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仍在进行过程中;或者该行为已经完成,纳税人已经收到工程款等款项。此种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工程 款等款项的当天。


②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应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仍在进行过程中;或者该行为已经完成,但是,纳税人并未收到工程款等款项,然而,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了付款日期。此种情形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③ 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应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仍在进行过程中;或者该行为已经完成,但是,纳税人并未收到工程款等款项,而且合同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确定付款日期。此种情形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④ 开具发票的当天。


应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仍在进行过程中;或者该行为已经完成,但是,纳税人并未收到工程款等款项;或者应税行为尚未发生,但是,纳税 人提前开具了发票。此种情形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⑤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供建筑服务且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人,2017年6月30日前收到预收款的, 虽然其应税行为并未发生,但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依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对提供建筑服务且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虽然其应税行为并未发生,也没有产生纳税义务,但应 当按规定依据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果施工企业依照业主或发包方的要求开具了发票,则该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业主或发包方支付预付款时,未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且施工企业没有开具发票,在没有明确之前,我们理解可以按施工方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提供建筑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且签订进度结算书,在财务上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当天。


建筑安装企业的增值税计算

依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对于没有预缴的,则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有跨地区适用情形下异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机构所在地申报计算缴纳。


1.跨地区预缴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 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 税[该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该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该办法。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的分包款)/(1 11%) X 2%。


2018年5月1日以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的分包款)/(1 10%) X 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 *3%。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 *3%。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有效凭证是指:


①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增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②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③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请注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原件已不需要)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营改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①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②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私车公用,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税率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营改増对建筑安装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前,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基点是企业的整体营业额,作为价内税,营业税的会计核算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依据不同的工程项目承揽方式等条件,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方法不同则进项税额的核算方法不同。对于实行一般计税方式的增一般纳税人来说,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在采购环节所支付的进项税额,这不仅导致了企业流转税计算方法的改变和会计核算体系的变化,而且流转税的纳税申报也同时发生了变化。



建筑企业核算基础

建筑企业核算基础——如何确认收入


建造合同准则概念及会计处理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个或者几个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依此合同产生了《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专门对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进行确认。


建造的合同收入的组成:


初始收入的概念


变更收入的概念


索赔收入的概念


奖励收入的概念


………………………..


1、预计总收入:合同初始收入 变更 奖励 补充


2、预计总成本:根据所有部门预算得出


3、累计发生成本:根据实际发生成本


4、完工百分比:累计发生的成本/预计总成本,或者累计完成的工作量/预计总工作量


5、累计确认收入:累计确认收入是根据完工百分比来测定的,


累计确认收入=预计总收入*完工百分比当期确认收入=预计总收入*完工百分比-上期累计确认收入当期确认成本=预计总成本*完工百分比-上期累计确认成本当期确认毛利=当期收入-当期成本


建造合同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1)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和合同毛利,会计分录如下:借: 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2)收到建设方返还得产值审批单(工程量计价),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能进度款时,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工程款


(4)工程竣工决算后,"工程施工"科目应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工程销号之后发生的工程保修费用列入"管理费用"核算。


对冲工程结算、工程施工时: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发生工程保修费:营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建筑企业未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的三种方式目前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遵循会计制度要求,采用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费用。但是目前很多中小型建筑企业依然采用普通的商业企业确认收入和费用,甚至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一种模式:采用开票、收票方式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


根据向建设方开具发票金额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收到的成本、费用发票金额混凝土确认成本费用


借:工程施工/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第二种模式: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根据收款金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支付的金额确认成本费用


借:工程施工/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第三种模式:采用畸形的建造合同分录确认收入和成本



总结:


以上三种方式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都有财税风险:第一种方式以票定数,在会计核算上违软件反了会计制度,遇到合规性检查必然会被要求调整。其次收入发票和成本是发票会出现不匹配的情况。


中小型建筑企业之所以无法施行建造合同准则的主要原因是管理部门不健全,没有相关部门牵头测算预计总成本,因此为了省事一直按照开收发票金额确定收入和成本费用,或者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存在差异涉税风险较大。


建筑企业核算基础——会计科目讲解


"工程施工"科目下设"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间接费用"等二级明细,"合同成本"下再设三级明细科目、四级明细科目。一般企业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下设至少四个科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用。但是实际上要想核算得精准建议多设一些,例如合同成本下再设:"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分包费"、"措施费"、"现场经费"、"其他直接费"。


必须掌握每一个科目核算的内容


周转材料摊销


一次摊销法:"一次摊销法"是指在领用周转材料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如安全网等。


分期摊销法:"分期摊销法"是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经常使用或使用次数较多的周转材料,如木方子、竹胶板等。其计算公式如下:


周转材料每期摊销销额=周转材料原值(1-残值率)/预计使用期限


分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是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将其价值分次摊入成本、费用。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使的用次数较少或不经常使用的周转材料,如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所使用的定型模板和土方工程使用的挡板。其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每次摊销额=原值(1-残值率)/预计使用次数 完工百分比摊销


建筑企业核算基础——建筑企业日常业务分录举例



(1)工程项目项目购买办公用品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现场经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工程项目借取备用金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贷:库存现金


(3)工程项目报销因业务需要发生的餐费


借行业: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现场经费


贷:银行存款


(4)工程项目报销差旅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现场经费


贷:银行存款


(5)工程项目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偿还欠款


借:应付账款-XXXXX公司


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


(6)工程项目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偿还欠款


借:应付账款-XXXXX公司


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


(7)工程项目办理银行承兑支付承兑保证金


借:其他应收款-承兑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8)工程项目办理银行承兑支付手续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现场经费


贷:银行存款


(9)工程项目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


借:应付票据-商业承兑


贷:银行存款


(10)工程项目支付欠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11)工程项目收到工程款


借:银行多少存款


贷:应收账款


(12)工程项目收到电子承兑形式的工程款


借:应收票据-电子承兑


贷:应收账款


(13)工程项目支付银行转账手续费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14)工程项目收到退还的到期承兑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承兑保证金


(15)工程项目支付实验检测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现场经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6)工程项目收取分包商投标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投标保证金


(17)工程项目收到建设方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18)工程项目购买小型生产用具


借: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9)工程项目摊销低值易耗品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现场经费


贷: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20)工程项目收到分包商交来的罚款


借:库存现金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现场经费 /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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