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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资金结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21私募基金股权架构如何设计?私募基金公司设立实践经验汇总!




对于证券拟申请管理人登记的申请机构股权架构设计是管理人筹建的第证券一步,股权架构的设计直接关系到实际控制人的确定和实缴出资等安排,股权架构清晰明确,可以加速审核进程,稳定持续可以降低未来股权架构变更而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可能性。




1、注册资本金设定为多少资金?


通常我们建议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将全体股东的实缴出资能力证明的金额也限定在250万元。管理人的实缴资本最低“要投资基金求”为注册资本金的2结构5%,即250万元。250万元基本可股权以覆盖管理人6个月的经营成本(经营成本通常应包括至少5个人员的薪酬成本和房租)。




2、如果实缴资本金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有何后果?


如果是在登记管理人的阶段,协会一般都会委婉建议增加到25%;如果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较高,该标准可以降低,协会会予以特别提示。


如果在是对于持续经营中的管理人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投资基金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二、是否可以股权股权代持?


不可以,存在违规风险。对于基金金融行业的主体的股东不得代持的要求已经属于常规监管要求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实际出资人如果选择代持,那么在未来进行股权还原的时候会存在一定的曲折,不仅要阐述股权变更的理由,还要说明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三、股权层级是否能够超过三层?


可以,但是需要说明理由。对于股权架构层基金级的明确要求见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中,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私募来源。SPV常见于管理人设置了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持股平台由于没有实际经营,所以需要穿透出资来源。




以下分析近期已经通过的管理人的股权架构和实际控制人认定逻辑:







该种设计不利于普通合伙人的风险防范,私募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实际控制人可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或者控股股东仍为该实际控制人的有限公司在管理人发行首只产品后将普通合伙人由自然人变更为有限公司以规避自身风险且不用出具重大事项变更意见书。当然从管理人经营本身的角度来讲,除了经营负债,基本不会对外金融负债,对于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的结构风险可控。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置与上一管理人一致,但是该管理人有两个特点,一是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认缴600万,其他有限合伙人每人认缴80万,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金额差距较大;二是该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为2020年4月在北京大兴区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此前在北京仅有房山有基金小镇可以注册申请经营范围带投资管理的主体,意味着在北京其他区县也有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带投资管理的企业然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职业投资人,具备多个投资项目,在被投企业中担任董事等高管,虽然该实际控制人在协会登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但也只能填报为兼职并披露相关兼职资金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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